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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教育系统编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19-04-28 10:54:29
作者:
胡老师
阅读:
来源:
四川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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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彭州市教育系统编外聘用教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下属学校(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规范教育系统编外聘用教师聘用和管理,保障学校(单位)和编外聘用教师的合法权益,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将《彭州市教育系统编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州市教育局

  2019年4月17日

  彭州市教育系统编外聘用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编外聘用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充分调动编外聘用教师的积极性,切实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教师是指由彭州市教育人才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教育人才中心)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招聘的,所有聘用于本市公办学校从事教学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审批

  第三条 编外聘用教师聘用人员数量由市教育局根据学年度全市教育系统人员变化等情况,综合考虑上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聘用人员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四条 编外聘用教师聘用岗位和计划聘用人数由用人学校根据学年度人员变化等情况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申报学校的人员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教育局党组同意后由教育人才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聘

  第五条 编外聘用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具备所聘岗位规定的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与所聘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三)聘用教师首聘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

  (四)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应。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审查的;

  3.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4.有违反师德或职业道德相关情况的;

  5.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教育人才中心根据市教育局批准的聘用计划,制定招聘方案,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七条 教育人才中心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聘用期限和派遣岗位。聘用合同的履行、变更及解除、终止等有关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条 由教育人才中心派遣至彭州市教育局下属中小学校的编外聘用教师,须与设岗学校签订《工作岗位聘用协议》,从事设岗学校安排的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协商可以变更派遣工作岗位。

  第九条 设岗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本校编外聘用教师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标准。设岗学校应为编外聘用教师建立个人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每年年终参考我市在职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对编外聘用教师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三年一签,合同期满后视编外聘用教师考核情况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一条 编外聘用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人才中心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定,经教育不改者或影响恶劣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效果差,学生、家长反映强烈的。

  (五)学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学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六)在设岗单位聘期内因工作绩效差,或其它原因导致考核不合格等问题被设岗单位退回的。

  (七)有违反党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因岗位需要发生变化或约定的解聘条件出现,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教师可及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二)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设岗学校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编外聘用教师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教育人才中心应建立编外聘用教师台账,对编外聘用教师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设岗单位应及时将编外聘用教师上、下岗信息报教育人才中心备案,教育人才中心应及时办理编外聘用教师上、下岗关系。

  第十四条 教育人才中心应定期核查设岗单位编外聘用教师上岗情况,并于每学期结束一周内向市教育局报告本学期全市编外聘用教师的上岗情况。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五条 年均薪酬待遇标准确定方式

  (一)编外聘用教师年度考核合格的年平均综合薪酬待遇6-7万元,除去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后,设基本工资(占比80%)和年终绩效奖(占比20%)。

  1. 基本工资设固定工资、乡村补贴、岗位补贴三项。其中,“固定工资”暂按定额2480元/月的标准执行,结合职称、连续合同年限等因素进一步明确;“乡村补贴”标准根据工作地点的区域类别确定,山区为⠀ 元/月,丘陵及边远地区为⠀ 元/月,坝区为⠀ 元/月,城郊为⠀ 元/月,区域类别由教育人才中心划定;“岗位补贴”为800元/月,由设岗单位每月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

  2.年终绩效奖由教育人才中心和设岗单位按绩效考评制度考核后兑现。

  (二)试用期间执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编外聘用教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 编外聘用教师在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继续教育、工会活动、体检方面与我市在职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所需资金由设岗单位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在国家法定假日期间,编外聘用教师薪酬待遇保持不变。在春季或秋季新学期开学时未续聘的教师,不能享受新学期开学前的寒假或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对现有临时聘用岗位和人员进行清理。对不需要设置的岗位坚决予以取消,对不符合岗位聘用条件、不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对合同期未满,又能够胜任现岗位工作的,可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待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则上在2020年8月底之前,所有教学岗位编外聘用教师都须由教育人才中心派遣使用。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形式自行新聘和续聘编制外教学岗位教师。若未按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一经发现,将核减编外聘用教师的年度经费预算,责令用人学校及时纠正。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设岗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落实编外聘用教师薪酬待遇和发放办法,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等自行为编外聘用教师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彭州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如遇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调整,则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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